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横峰蔡家纸箱厂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081执恢285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1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81执恢285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
法定代表人:**峰,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市横峰蔡家纸箱厂,住,住所地横峰街道马鞍桥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市横峰蔡家纸箱厂申请执行的(2003)温执字第397号土地违法一案,在执行中,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市横峰蔡家纸箱厂至今未按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本院按照有关规定于2016年09月14日恢复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恢复对温土资罚(2002)第264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1-2项的强制执行,由温岭市横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郭军卫
代理审判员廖媚
代理审判员郭定勇
书记员:
代书记员莫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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