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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国义橡塑制品厂、新乡市鸿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703执7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09
案件内容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执7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义橡塑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0635418402

住所:潜江市高石碑镇曾岭村村委会

投资人:冯显松

被执行人:新乡市鸿泰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752276165A

住所地:平原乡十里铺村西环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程保国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2020)豫070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潜江市国义橡塑制品厂申请,立案执行潜江市国义橡塑制品厂与新乡市鸿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义橡塑制品厂询问后,申请人潜江市国义橡塑制品厂未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新乡市鸿泰电器有限公司财产。

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土地、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703执7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红昕

审判员吴利伟

审判员蒋东义

书记员:

书记员王盼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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