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执恢1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贵祥,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翁某某。
被执行人郑某某。
被执行人黎某某。
被执行人黄某。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施某某与被执行人翁某某、郑某某、黎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2)深龙法执字第2154号],请求1、被执行人翁某某和郑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30000(人民币,下同)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和公告费800元、本案执行费2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344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4、被执行人黎某某和黄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某某向本院确认已经收取被执行人黎某某支付的执行款130000元,同意放弃对本案的其他执行要求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黎某某缴纳。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翁某某、郑某某、黎某某、黄某名下财产价值134450元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翁某某、郑某某、黎某某、黄某名下财产价值134450元的查封(冻结);
二、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赖志良
执行员徐震华
执行员杨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