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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凤红与莫毅、郑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兴法执字第179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兴法执字第179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蒙凤红,女,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莫毅,男,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郑丽红,女,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蒙凤红与莫毅、郑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毅、郑丽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蒙凤红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5705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不定期扣划了被执行人莫毅名下所有的工资收入59400元,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仍有部分债务未能实现,本院不定期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5)兴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卢统英

审判员石卢胜

审判员江祖添

书记员:

书记员覃海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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