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2520号
当事人:
罪犯马元飞,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回族,山东省阳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审理经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六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元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马元飞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滨中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2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8年4月23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马元飞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元飞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马元飞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元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元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郭红利
审判员胡文伟
审判员王欣欣
书记员: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记员刘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