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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与梁金芝、梁永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682民初5734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1-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民初5734号

当事人:

原告: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

委托代理人:李杰,该院书记。

被告:梁金芝,男,193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梁永光,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医疗费17555.8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梁金光系梁金芝的儿子。2018年9月25日至10月12日,梁金芝在原告处就诊,诊疗费共计26555.86元,已经支付9000元,尚欠17555.86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刘武清

书记员:

书记员蒋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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