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43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蒋进通,男,1971年0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姚伟涛,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进通与被执行人姚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进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5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姚伟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姚伟涛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姚伟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伟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姚伟涛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姚伟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姚伟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姚伟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姚伟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进通,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姚伟涛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予以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姚伟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李远东
书记员:
书记员陈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