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香、孙幸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104执147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14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执14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春香,女,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孙幸杰,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春香、孙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春香、孙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孟亮

书记员:

书记员刘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