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香、孙幸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104执147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14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执14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春香,女,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孙幸杰,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春香、孙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春香、孙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孟亮
书记员:
书记员刘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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