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刑更2852号
当事人:
罪犯余朝生,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朝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5日、2020年2月24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22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余朝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朝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朝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冯丽萍
审判员杨兴灿
人民陪审员熊绍勤
书记员:
书记员易虹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