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余朝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云01刑更2852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2-06-27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刑更2852号

当事人:

罪犯余朝生,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朝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5日、2020年2月24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22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余朝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朝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朝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冯丽萍

审判员杨兴灿

人民陪审员熊绍勤

书记员:

书记员易虹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