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道301现回复重建LM3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碚法民初字第0239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1-05
案件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2399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原重庆大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组织机构代码20324649-X。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泽云,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道301现回复重建LM3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红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道301现回复重建LM3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远东
书记员:
书记员高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