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03刑初28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兆,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南阳市社旗县,现住南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冠英,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经商,户籍地内乡县,现住南阳市内乡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俊晓,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兆犯盗窃罪、刘冠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兆、刘冠英及其辩护人王俊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明兆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雪枫路与卧龙路口西150米路北延长壳牌石油加油站内,用随手捡的钢筋撬开被害人彭某、张某2等人停放在此处的后八轮货车,欲盗走车辆但因无法启动而放弃。凌晨4时许,王明兆撬开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的豫A×××××红色重汽豪泺自卸货车车门,启动该车后沿312国道向西行驶至镇平县晁陂镇官路河桥,因车挂不上档位不能继续行驶便将车辆停放于此。后王明兆乘车前往内乡县城找到被告人刘冠英经营的诚信废品收购站,将该豫A×××××货车卖给刘冠英,刘冠英在未核实该车来源及王明兆身份的情况下安排自家拖车前往镇平县晁陂镇官路河桥将该车拖回,后称重计价后支付王明兆现金36600元。王明兆逃离内乡后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货车价值4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兆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冠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明兆、刘冠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过,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冠英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冠英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明兆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雪枫路与卧龙路口西150米路北延长壳牌石油加油站内用随手捡的钢筋撬开被害人彭某、张某2等人停放在此处的后八轮货车,欲盗走车辆但因无法启动而放弃。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明兆撬开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的豫A×××××红色重汽豪泺自卸货车车门,启动该车后沿312国道向西行驶至镇平县晁陂镇官路河桥,因车挂不上档位不能继续行驶便将车辆停放于此。后王明兆乘车前往内乡县城找到被告人刘冠英经营的诚信废品收购站,将该豫A×××××货车卖给刘冠英,刘冠英在未核实该车来源及王明兆身份的情况下安排自家拖车前往镇平县晁陂镇官路河桥将该车拖回,后称重计价后支付王明兆现金36600元。王明兆逃离内乡后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11月1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办案民警在内乡县工业园区老钢厂对面被告人刘冠英经营的诚信废品收购站查获被告人王明兆盗窃的豫A×××××红色重汽豪泺自卸货车,并现场将该车移交被害人周某。2019年11月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车牌号为豫A×××××重型自车货车价格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共计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明兆在河南南阳发往西安的客运班车(陕A×××××)上被商南县公安局富水公安检查站民警抓获,并于当日被羁押于商南县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于2019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解回羁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被告人王明兆、刘冠英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商南县公安局富水公安检查站出具的到案经过、商南县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出具的羁押证明、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明兆在河南南阳发往西安的客运班车(陕A×××××)上被公安检查站民警抓获,并于当日将被告人王明兆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于2019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民警解回;被告人刘冠英于2019年11月1日被传唤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第一大队接受讯问的事实。
(3)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江法刑初字第01129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九龙监狱狱政管理科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明兆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冠英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4)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队民警在内乡县工业园区老钢厂对面刘冠英经营的诚信废品收购站,查获2019年10月25日凌晨王明兆盗窃的豫A×××××重汽重型自卸货车,因该车刹车分磅被刘冠英等人割除,造成该车不能扣押,经汇报后将该车现场移交给被害人周某进行修理的事实。
(5)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豫A×××××红色重汽豪泺自卸货车登记在杨小翅的名下,其通过郑州金浩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将该车销售的事实。
(6)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明兆指认盗窃车辆的位置;驾驶豫A×××××红色重汽豪泺自卸货车的经过卡口;指认作案时所穿上衣的事实。
(7)辨认笔录,证实靳桥辨认出2号、9号男子(王明兆)是2019年10月25日和其一起乘坐张某1拖车的男子;张某1辨认出4号、7号男子(王明兆)是2019年10月25日乘坐其拖车的男子;何某辨认出3号、12号男子(王明兆)是向其售卖豫A×××××红色重汽豪泺自卸货车的男子的事实。
(8)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扣押清单,证实该分局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明兆现金5732元。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明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9年10月下旬其从襄阳坐车到内乡县灌张镇,在路边饭店吃饭时见到饭店收废品的人,其问对方是否收车,对方说收车,其留了对方的电话;当晚十点多,其坐黑车到南阳市卧龙区雪枫路路口下车,等到凌晨两点多,其到加油站用捡到的钢筋头撬车,撬了大概三四辆车,其将启动器撬开没有打着火,后又撬开一辆车上面找到钥匙后将车开着顺着312国道往西走了,进入镇平后6点多走到一桥上后车挂不上档,就停在路边;其先联系昨天饭店遇到的收破烂的人收车未果;后去内乡找到一收废车的收购站,将该红色货车以36600元价格卖给该收购站老板的事实。
(2)被告人刘冠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10月25日上午十点多,其回到其经营的诚信收购站,一男子说在镇平做工程,工程完了之后,将车卖掉,但车坏在镇平到内乡过来的桥上;其联系张某1一起去拖车,车是个重汽后八轮货车,其没有查验手续,后将车拖回来过磅后以36600元价格收购该车的事实。
3.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25日0时20分左右其将豫A×××××红色重汽豪泺自卸货车放在南阳市卧龙区312国道与卧龙路交叉口向王村乡方向150米处的加油站内,15时左右发现车被盗;车主是杨小翅,2017年1月将车卖给尤德录,尤德录将车卖给自己的事实。
(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25日早上八点多,发现其停放在南阳市卧龙区雪枫路南新路路口西150米路北加油站的车门被撬,车门玻璃被打烂,修车花了3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25日晚,其停放在南阳市卧龙区雪枫路南新路路口西150米路北的车牌号为豫R×××××号红色东风牌大地重型自卸货车两个车门锁被撬,方向盘下面启动器被撬坏,修车花费300元的事实。
4.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5日9点左右,一个50多岁男的来到其与丈夫经营的诚信废品收购站,要求卖车,其联系丈夫刘冠英回来;其联系张某1开拖车去内乡将该男子卖的车拖回来;以36600元价格收购车的事实。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5日上午,其小姨何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去拖车,其开着车牌号为豫R×××××重汽豪沃牌白蓝相间的专业清障车到达官路桥上将红色后八轮货车拖回收购站,并过了磅的事实。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4日下午三点左右,在内乡县灌张镇马山路口东边路北的饺子王饭店收废品时碰到一男子有意向卖车给自己,第二天上午该男子联系自己卖车,后其与徐亚强、徐亚强小舅子一起到管路河桥看到一辆后八轮拉沙车,其没有收购的事实。
5.鉴定意见
(1)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宛龙价定字(2019)1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车牌号为豫A×××××重型自车货车价格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共计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的事实。
(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鉴(DNA)(2019)2365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编号2019-2365-1/2号检材中所检出的DNA与王明兆的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基因型相同;从所送检的2019-2365-3-9号检材未检出人DNA的事实。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9年11月1日对停放在内乡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南侧巷道与东西区交叉口西侧200米路北的车牌号为豫A×××××红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勘验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当庭出示、质证,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冠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兆犯盗窃罪、刘冠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明兆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明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冠英在案发后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冠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明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明兆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将强制执行)
二、被告人刘冠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明兆的违法所得36600元(已追缴573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审判长冯雪松
审判员张涛
人民陪审员张俊国
书记员:
书记员段提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