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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佳锋与于春锋、周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612执122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30
案件内容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执12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温佳锋,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于春锋,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周娟,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温佳锋与于春锋、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温佳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春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温佳锋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顾慧华

代理审判员葛娟

代理审判员赵金锋

书记员:

书记员范会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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