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佳锋与于春锋、周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612执122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30
案件内容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执12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温佳锋,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于春锋,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周娟,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温佳锋与于春锋、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温佳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春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温佳锋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顾慧华
代理审判员葛娟
代理审判员赵金锋
书记员:
书记员范会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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