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166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海燕,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福善,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祁勇,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威海市南海新区。
被执行人:刘朝洪,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海燕与被执行人祁勇、刘朝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379.00元。
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勇已被强制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款项于2021年8月20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7月2日、11月2日发起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朝洪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于2021年11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刘朝洪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44元整,扣除执行费57元,于1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387元。于2021年1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朝洪名下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暂不处置。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1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杨海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初福善,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文建
书记员:
书记员孙士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