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谋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浙衢刑执字第8784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4-05
案件内容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衢刑执字第8784号
当事人:
罪犯何谋定,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景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谋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2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6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谋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谋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谋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谋定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根土
审判员庄向东
代理审判员郑星
书记员:
书记员朱勤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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