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与王海增、寿光市胡桃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305民初20702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11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0702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91930X5。
法定代表人:覃文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军,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况志雄,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海增,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寿光市胡桃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圣城街**代不夜城北端,原乔治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N5NGX5C。
法定代表人:王海增。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增、寿光市胡桃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873.9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747.84元,本院退还其2873.92元)
审判员:
审判员席小战
书记员:
书记员李顿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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