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24执保185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镇。
负责人:刘荣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波,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镇。
被申请人:白文友,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山湾子村十五李地岗子屯。
被申请人:孙彦霞,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山湾子村十五李地岗子屯。
被申请人:黄贵常,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山湾子村十五李地岗子屯。
被申请人:薛淑玲,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山湾子村十五李地岗子屯。
被申请人:何伟君,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山湾子村十五李地岗子屯。
被申请人:包红丽,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山湾子村十五李地岗子屯。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624财保18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白文友、孙彦霞、黄贵常、薛淑玲、何伟君、包红丽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审判员王郑鑫
书记员:
书记员宋长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