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1228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94175X。
负责人:陈锦平。
委托代理人:李建兰,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邓慧霞,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邓慧霞银行卡纠纷一案,(2020)粤0113民初17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粤0113执12285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171.32元,其中转执行费55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9621.32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依法采取上述查控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13执12285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黎碧云
审判员庄薇
审判员邓海峰
书记员:
书记员区楚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