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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张俊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苏0812刑初444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7
案件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12刑初44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龙,男,2000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9〕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龙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艳兰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张俊龙以给被害人张某丙介绍女朋友为名,骗张某丙添加其微信小号(昵称“毒瘤”),冒充女性与张某丙微信聊天。期间,被告人张俊友以没有钱吃饭、没有钱买票回家等理由骗取张某丙钱款共计人民币9483元。为证明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俊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并建议单处罚金。

被告人张俊龙对指控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张俊龙以给被害人张某丙介绍女朋友为名,诱骗张某丙添加其微信小号(昵称“毒瘤”),冒充女性与张某丙微信聊天谈对象。期间,被告人张俊友以需要钱吃饭、买衣服等理由多次骗取张某丙钱款,共计人民币9483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俊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俊龙的庭前供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俊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俊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张祖超

审判员吴祥华

人民陪审员冯桂珍

书记员:

书记员郭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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