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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与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宁0181民初48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08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48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正,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李欢,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正与被告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正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正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小燕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邓双

书记员闫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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