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与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宁0181民初48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08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48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正,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李欢,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正与被告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正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正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小燕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邓双
书记员闫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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