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李军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881执334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6
案件内容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81执33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五指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49247077XR。

负责人:尹婷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燕兵,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客户经理,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执行人:李军民,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军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民未履行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881民初121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军民的银行存款13499.1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或到期债权;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谢宝飞

书记员:

书记员周冬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