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大贵与裴正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案号:
(2014)绥执字第00590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1-28
案件内容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绥执字第0059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陶大贵,男,安徽省无为县人。
被执行人斐正龙,男,安徽省无为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陶大贵与斐正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绥民前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斐正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陶大贵伙食费人民币102000.00元,负担诉讼费等135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03350.00元,此款未给付。
现被执行人斐正龙去向不明,我院已报请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绥执字第00590号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子刚
审判员王福君
审判员温新华
书记员:
书记员邓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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