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蒋华从与程交信、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明执字第0095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5-09
案件内容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明执字第009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蒋华从,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程交信。

被执行人: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程交信,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勇。

被执行人: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赵勇,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广章。

被执行人: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徐广章,任董事长。

审理经过:

蒋华从与程交信、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勇、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徐广章、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交信、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勇、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徐广章、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蒋华从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明执字第009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孙怀宁

审判员杨悝

审判员张克喜

书记员:

书记员崔琪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