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与被告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104民初5993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29
案件内容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4民初5993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
被告:牛某,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称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居住至今,故本案应由皇姑区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居住至今,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牛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皇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刘志坤
书记员:
书记员孔斯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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