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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104民初5993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29
案件内容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4民初5993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

被告:牛某,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称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居住至今,故本案应由皇姑区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居住至今,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牛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皇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刘志坤

书记员:

书记员孔斯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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