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冀0281行审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闫广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子龙,该局执法监察大队案管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才艳双,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遵资规罚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才艳双作出遵资规罚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767.5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以767.56平方米(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5元)2倍罚款,每平米30元人民币罚款,合计人民币23026.8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上缴遵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遵化支行,账号:×××。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6日被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催告书,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遵资规罚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遵资规罚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葛志国
审判员李立艳
审判员武海潮
书记员:
书记员李成龙
裁判日期: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