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257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邹仁芳,女,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36E,组织机构代码670003972。
法定代表人程桂芬。
被执行人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大厚村嘉鑫化工货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52085713。
法定代表人程桂芬。
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惠州港火车站,组织机构代码783880461。
法定代表人唐红军。
被执行人程荣鑫,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程桂芬,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泰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星标家园**楼**商业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7665510B。
法定代表人程桂芬。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仁芳与被执行人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程荣鑫、程桂芬、北京泰沙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30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96110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依法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锐钊
审判员刘晓丹
审判员胡娟
书记员:
书记员于慧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