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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正波、张书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503执178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14
案件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03执17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正波,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张书祥,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所同上。

审理经过:

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7)皖1503执1786号申请人潘正波与被执行人张书祥债权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宣圣文

审判员杨俊

审判员梁辉

书记员:

书记员陈龙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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