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正波、张书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503执178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14
案件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03执17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正波,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张书祥,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所同上。
审理经过:
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7)皖1503执1786号申请人潘正波与被执行人张书祥债权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宣圣文
审判员杨俊
审判员梁辉
书记员:
书记员陈龙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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