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谷亚运与常远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皖0102民初2386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0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2民初2386号

当事人:

原告:谷亚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晓丽,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远杰,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谷亚运与被告常远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亚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生、宛晓丽、被告常远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亚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常远杰赔偿谷亚运医疗费9063.82元、误工费3966.66元、护理费1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以上共计20477.48元;2、常远杰承担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由常远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4日,在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新安江路交口保利广场老乡鸡门口,谷亚运与常远杰因送外卖抢单发生厮打,后常远杰用扳手将谷亚运头顶部砸伤。2018年11月5日,谷亚运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9天,出院医嘱建议休一周,共花医疗费9063.82元。2018年11月10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对常远杰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自谷亚运被砸伤以来,常远杰一直未对谷亚运进行任何赔偿。

常远杰辩称,谷亚运陈述的不是事实。事发当天我在修自己的摩托车,谷亚运不许我抢单就过来打我。对于谷亚运请求的医疗费可以赔,因为谷亚运确实是我打伤的,其他的不同意赔。事发后派出所曾调解,我当时同意给谷亚运15000元,但是谷亚运要50000元,所以没有调解成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4日10时许,在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新安江路交口保利广场老乡鸡门口,常远杰与谷亚运因送外卖抢单发生撕打,后常远杰用扳手将谷亚运头顶部砸伤,伤口长约4厘米左右。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于2018年11月1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常远杰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谷亚运因伤于事发当日前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于事发次日至2018年11月13日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头部的损伤、头皮裂伤、脑震荡。医嘱建休一周等。后谷亚运诉讼来院,提出诉称之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谷亚运与常远杰因送外卖抢单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双方均不能冷静处理、正确对待,后常远杰用扳手将谷亚运打伤,事实清楚,故应由常远杰对谷亚运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结合本起纠纷的起因、过程和结果及双方在本次事件当中的过错程度,按照过失相抵原则,本院确定应由常远杰对谷亚运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谷亚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具体关于谷亚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其中谷亚运主张的医疗费9063.82元、护理费1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谷亚运主张的误工费3966.66元,系按7000元/月的标准主张17天,因其就此计算标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审理中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及纳税证明等,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及因本次纠纷实际减少的收入,现常远杰对此不予认可,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谷亚运的误工费可以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48500元/年的标准计算,结合相关医嘱等,共计算17天,计2259元;谷亚运主张的营养费800元,系按50元/天计算16天,根据谷亚运的住院时间及相关医嘱,本院予以支持450元(50元/天×9天);谷亚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谷亚运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因该费用并非谷亚运因纠纷受伤导致的必然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上述赔偿费用,经本院认定合计13419.82元,由常远杰赔偿80%,计1073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远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谷亚运人民币10736元(上述款项由常远杰直接支付至谷亚运的个人账户:户名谷亚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花冲营业所;卡号62×××88);

二、驳回原告谷亚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谷亚运负担127元,常远杰负担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顾苏淮

书记员:

书记员龙润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