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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占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3刑更2832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12-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832号

当事人:

罪犯孙占武,男,1970年9月15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以(2013)九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孙占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为该罪犯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止,截止2016年12月14日余刑为10个月零2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占武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占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占武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贺庆华

审判员蔡丽娜

审判员刘玉霞

书记员:

书记员李慧

S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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