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占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3刑更2832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12-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832号
当事人:
罪犯孙占武,男,1970年9月15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以(2013)九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孙占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为该罪犯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止,截止2016年12月14日余刑为10个月零2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占武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占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占武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贺庆华
审判员蔡丽娜
审判员刘玉霞
书记员:
书记员李慧
S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