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军与张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603民初2084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01
案件内容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03民初2084号
当事人:
原告:李勇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张金平,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勇军与被告张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勇军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勇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李勇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楚新辉
书记员:
书记员尧苗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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