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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军与张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603民初2084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01
案件内容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03民初2084号

当事人:

原告:李勇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张金平,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勇军与被告张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勇军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勇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李勇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楚新辉

书记员:

书记员尧苗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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