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诉芦心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黑1002民初177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04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2民初1772号
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负责人:付壮,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宏达,男,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芦心宇,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芦心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晨明
书记员:
书记员庚耘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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