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旭辉与冯婷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沪0114执573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2-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执57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杜旭辉,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冯婷婷,女,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13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婷婷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杜旭辉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婷婷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协助杜旭辉行使每月两次的对婚生子杜某某的探视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38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唐震
审判员吴建良
审判员周秋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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