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杜旭辉与冯婷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沪0114执573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2-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执57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杜旭辉,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冯婷婷,女,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13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婷婷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杜旭辉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婷婷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协助杜旭辉行使每月两次的对婚生子杜某某的探视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38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唐震

审判员吴建良

审判员周秋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