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与徐某、胡某、施某、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681民初236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7
案件内容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681民初2367号
当事人: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被告:徐某,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生
被告:胡某,女,汉族,1970年7月28日生
被告:施某,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
被告: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诉被告徐某、被告胡某、被告施某、被告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告价值270万元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徐某、胡某、施某、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杜天鹏
书记员:
书记员罗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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