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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与徐某、胡某、施某、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681民初236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7
案件内容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681民初2367号

当事人: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被告:徐某,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生

被告:胡某,女,汉族,1970年7月28日生

被告:施某,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

被告: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诉被告徐某、被告胡某、被告施某、被告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告价值270万元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徐某、胡某、施某、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杜天鹏

书记员:

书记员罗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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