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吴泽明、桂山锋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524执恢31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27
案件内容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执恢3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泽明,男,汉族,1964年2月9号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桂山锋,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晶,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91620000720299995F,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泽明、桂山锋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泽明、桂山锋50万元,因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吴泽明、桂山锋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1年9月15日向白银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白银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甘(2021)白银市不动产权第××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泽明、桂山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冯郁峰

审判员吴功明

审判员许璟璟

书记员:

书记员黄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