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原告铁岭市清河荣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辽1204民初10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25
案件内容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04民初107号

当事人:

原告:铁岭市清河荣城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海。

被告:刘占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清河荣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荣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于松洋

书记员:

书记员周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