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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端浩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324执322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24执3225号

当事人:

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宋端浩,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宋端浩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4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宋端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魏峰

审判员王共升

审判员温海亭

书记员:

书记员王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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