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端浩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324执322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24执3225号
当事人:
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宋端浩,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宋端浩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4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宋端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魏峰
审判员王共升
审判员温海亭
书记员:
书记员王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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