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481刑初5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女,1962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文盲,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衍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贾某在永城市老城区人民医院一楼消化内科,将陪同他人看病的孙某放在椅子上的钱包偷走,内有现金3030元及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12元,涉案财物总价值3742元。案发后赃款3030元已追退被害人。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贾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戚某的证言,户籍证明、领条、照片说明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712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审判员克体新
书记员:
书记员周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