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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年、张仕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004执370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22
案件内容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04执370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付年,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张仕杰,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付年与被执行人张仕杰为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浙1004刑初6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付年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仕杰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6600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线索或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该不动产无剩余价值或不宜执行。2016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37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毛俏俊

书记员:

代书记员潘柳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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