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执4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某,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
被执行人:黄某,住四川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藏06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
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住房公积金余额、收益类保险进行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六、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次仁达瓦
审判员强巴德吉
审判员扎西达杰
书记员:
书记员罗萨达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