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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高民初字第100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23
案件内容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002号

当事人:

原告袁某,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缑某某,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申占鳌

人民陪审员陈素仙

人民陪审员秦宇霞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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