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高民初字第100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23
案件内容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002号
当事人:
原告袁某,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缑某某,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申占鳌
人民陪审员陈素仙
人民陪审员秦宇霞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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