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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雷、赵湘、杨福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973执10324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02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执1032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福琴,男,汉族,1979年5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黄玉雷,男,壮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广西天等县。

被执行人:赵湘,女,壮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

执行申请

审理经过:

一、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3民初10103号民事调解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9月12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黄玉雷、赵湘应向申请执行人杨福琴支付货款1959817元、违约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及保全费11820元。

执行情况

在诉前保全阶段,本院依据(2019)粤1973民初101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湘名下位于广西××乡××区××路××同人·学府大道××楼××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及广西xx乡xx区xx路xx号同人·学府大道地下室xxx号的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湘名下存款1904元,扣划被执行人黄玉雷名下存款5079元,共计69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上述款项作为本案执行费用。

2021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裁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1973执10324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桂明

审判员丁秀霞

审判员赖远龙

书记员:

书记员赖嘉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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