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易拓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304民初6967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7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6967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素红,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易拓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江群。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郭卫
人民陪审员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刘玉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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