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与绍兴上虞民昱进出口有限公司、章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604民初915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4民初9159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镇东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9885L。
负责人:胡明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忠、薛立锋,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上虞民昱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沽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75338081E。
法定代表人:张纪华。
被告:章利娟,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诉被告绍兴上虞民昱进出口有限公司、章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闫利峰
书记员:
书记员俞洁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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