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1904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重庆钰宁圣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安礼路128号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中心4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DU70K。
法定代表人:万友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95718146。
法定代表人,陈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霞,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张豪,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高飞,女,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爽,男,汉族,1982年9月1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曦,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全斌,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治安,男,1983年9月9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钰宁圣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三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公司)、陈立、张豪、高飞、陈爽、陈曦、陈全斌、陈治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钰宁圣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钰宁圣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钰宁圣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895.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重庆钰宁圣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雷阳
人民陪审员钟青
人民陪审员吴雪琴
书记员:
法官助理肖文静
书记员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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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