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洁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正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云0129民初1216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23
案件内容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29民初1216号
当事人:
原告:昆明洁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镇月华路南磷小区B2—2—102。
法定代表人:杨雁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柱宝(系该公司雇员),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正林,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昆明洁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正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昆明洁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昆明洁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昆明洁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昆明洁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继英
书记员:
法官助理马雪娇
书记员付一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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