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培金与王佳臣、张喜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即民初字第246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即民初字第2460号
当事人:
原告乔培金,1970年5月8月出生,:370222195211015137。
被告王佳臣。
被告张喜美。
被告王希太。
被告王喜武,约40岁。
被告林超峰。
被告李日京。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培金与被告王佳臣、张喜美、王希太、王喜武、林超峰、李日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培金以庭前被告林超峰、李日京已偿还借款,且与被告王希太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佳臣、张喜美、王希太、王喜武、林超峰、李日京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培金撤回对被告王佳臣、张喜美、王希太、王喜武、林超峰、李日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于元仕
书记员:
书记员郭宗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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