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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金与王佳臣、张喜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即民初字第246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即民初字第2460号

当事人:

原告乔培金,1970年5月8月出生,:370222195211015137。

被告王佳臣。

被告张喜美。

被告王希太。

被告王喜武,约40岁。

被告林超峰。

被告李日京。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培金与被告王佳臣、张喜美、王希太、王喜武、林超峰、李日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培金以庭前被告林超峰、李日京已偿还借款,且与被告王希太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佳臣、张喜美、王希太、王喜武、林超峰、李日京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培金撤回对被告王佳臣、张喜美、王希太、王喜武、林超峰、李日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于元仕

书记员:

书记员郭宗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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