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刑更229号
当事人:
罪犯何传安,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文盲,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8)鲁132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传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追缴毒资119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18)鲁13刑终24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何传安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传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20年9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何传安入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判没收财产100000元,追缴毒资11900元上缴国库,2020年9月28日履行10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传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毒品再犯,并且原判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传安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31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纪金洁
审判员李振
人民陪审员郑霞
书记员:
书记员刘成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