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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兴支行与崔思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黑0622执918号之三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2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执918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兴支行,住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崔思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思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崔思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26102161306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964.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新春

书记员:

书记员沈思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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