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执411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惠州市聚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田头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钦云。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聚喜工艺品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8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8264元,由惠州市聚喜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惠州市聚喜工艺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调查被执行人惠州市聚喜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惠州市聚喜工艺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园洲支行4424××××5938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金额为人民币8314元,为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0元。
三、2021年6月4日,被执行人惠州市聚喜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中止本案执行,中止理由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惠州市聚喜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21)粤民申3877号,该案正在审理程序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聚喜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已立案受理,因该案正在审理中,故待其审理结果出来本案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3执4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李艳琳
审判员冯丹宁
审判员邱玉薇
书记员:
法官助理关小婷
书记员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