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330刑初14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东旭,男,1964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桐柏县城关镇安居小区23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旭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海洋、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东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杨东旭自述在自己家里吃饭,期间饮用有一瓶啤酒,并用白酒漱口治牙疼。因父亲心脏病发作,饮酒后,杨东旭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往其父亲居住的盘古小区。当晚21时31分许,当其驾车从安居小区出来,经过红叶路,沿三源大道向东行驶至大王庄路口东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1mg/l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第三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杨东旭的血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从送检杨东旭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2.88mg/100ml。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东旭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杨东旭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东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东旭的供述与辩解,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东旭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东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魏文涛
书记员:
法官助理章珂
书记员付腾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