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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荣起与郑州市二七区晴天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92知民初2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知民初2号

当事人:

原告:韩荣起,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锦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晴天食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南四环百荣商贸城******。

经营者:武永梅。

审理经过:

原告韩荣起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晴天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韩荣起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荣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荣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荣起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晓炳

书记员:

书记员陈文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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